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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翁老的見解,前者只有一個正確答案,後者卻有許多的行政作為,
二者在本質上是有所不同的,但是吳老新書不知道怎麼闡明,倒是舊書
的意見卻認為二者本質上是無所區分的,只是在量上有所差別而已。
翁老的理念比較符合司法的本質,但吳老見解卻是實務現行的認知。

基於司法的被動、消極特性,事實上司法與行政
是截然不同的玩意,司法行政亦是。但是好像就是有人搞得不太清楚,
常把行政主動、積極的特性運用到司法的領域內,如此,輕者,過度介入而失去超然性,
重者,讓代表司法的天平產生傾斜。

事實可以被原諒,卻不能遺忘,這句話說的真真棒。
我心紛亂如麻。唉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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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Alan236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