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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讓我們再次咀嚼耶林的話。


「『勿為不法』固然可嘉,『勿寬容不法』尤為可貴。蓋不法行為不問是出之於個人,或是出之於官署,被害人若能不撓不屈,與其抗爭,則加害人有所顧忌,必不敢輕舉妄動。」「故凡勸告被害人忍受侵害,無異於勸告被害人破壞法律。不法行為遇到權利人堅決反抗,往往會因之中止。是則法律的毀滅,責任不在於侵害法律的人,而在於被害人缺乏勇氣。」


這是陳長文大律師,今年年初(97.1.5.)在聯合報發「寬容不法 世上最卑鄙行為」最後一段文字,摘錄於此,學法之人當有所惕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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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Alan236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